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档案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校档案工作指导委员会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由主管校长负责,是审议、监督、组织落实全校档案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校档案工作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校办、党办、档案馆、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生产设备处、财务处、总务处、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校档案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指导、监督党和国家关于档案法规和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在我校的贯彻实施。
二、审议学校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重要法规性文件,并提请学校批准颁发。
三、审议学校档案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
四、听取学校档案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第五条:会议制度是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
第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