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责任制,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学校各级领导及涉密科研项目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批准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学校师生员工,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校办文秘机要科负责涉密文件的收发与传递,负责纸介质涉密文件、资料的归档、销毁。
(二)档案馆负责归档后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存和保密管理。
(三)校保密办负责除纸介质之外的国家秘密载体的销毁。
(四)各要害部门(部位)负责未归档的记载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光盘、硬盘、软盘和U盘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校保密办负责对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符合学校《印制、复制涉密文件、资料及试卷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借阅、传递、保存和销毁,必须符合学校《涉密文件保密规定》。
第九条 涉密磁介质、光盘等载体不得与没有绝对安全保障措施的设备接入及使用。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