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涉密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编辑: 时间:2017-04-27 浏览: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安全和国家秘密,结合我校档案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和档案利用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保密法》及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增强保密观念,确保档案安全,杜绝泄密、失密现象。

第三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谈论涉密档案内容,不得私自将涉密档案带出安全保管场所供他人利用,不得因个人需要私自摘抄涉密档案内容。

第四条 涉密档案利用人员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许可,不得翻拍、复制涉密档案,不得将档案带走或转借他人,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勾画和撕毁。

第五条 档案库房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档案工作人员要做好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调节及防光、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库藏档案的安全。

第六条 凡入库涉密档案均要根据国家《档案法》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对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要及时标识。

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查阅档案的审批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查借阅档案。

第八条 涉密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必须经档案馆服务利用室负责人同意,必要时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或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规定,造成档案材料损毁、失密、泄密的档案馆工作人员和档案利用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档案馆库房是机要保密重地,严格禁止闲人出入,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库房,需严格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对要销毁的涉密档案材料,严格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涉密文件、资料回收、销毁工作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发现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和校保密办负责人,并会同保卫、保密部门处理,同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对重要档案要有安全措施,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转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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