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质资料、测绘资料保密管理规定

编辑: 时间:2017-04-27 浏览:

第一条 地质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地质图、矿产图、水文、工程、石油、煤田等地质图件)、测绘资料(包括地图、地形图、航空照片、重力、磁力异常图等)是我国地质工作和测绘工作成果的集中表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档案馆为我校地质资料、测绘资料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三条 因教学、生产、科研及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需要,须从外单位购买地质资料和测绘资料,必须持各学院(课部)、处(室)、直属单位主管保密工作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到档案馆转开购买测绘资料专用介绍信。

第四条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申请购买流程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购买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申请审批流程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条 国家非公开性成果地质资料的申请购买流程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购买和使用国家非公开性成果地质资料的审批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条 无论经费来源如何,购图后均应及时携带图件、发图单到档案馆办理入库、登记、编号等手续,同时按要求填写《测绘资料移交清单》和《地质资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方能到财务处报账。若未能购图,需将介绍信在一个月内交回档案馆。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须使用购回的各类资料、图件,须持各学院(课部)、处(室)、直属单位主管保密工作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到档案馆办理借出手续,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八条 借用测绘资料,借期不得超过半年。期满仍需借用者,须携带图件按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续借手续。否则,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各单位购买的资料、图件入库后,借出期限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办理,其工作结束后资料、图件交回档案馆由档案馆负责保管。

第十条 档案馆通知借用者核实有关情况时,借用者务必在催还通知单限定的时间内办理核实手续。否则,将暂停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借用者对借出的资料、图件要妥善保管,不泄密、不丢失、不转借、不转让。如因违反规定发生丢失、泄密事件,由借用者负全部责任。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发生丢失、泄密事件,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告校保密委员会和档案馆。

第十二条 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保密地形图。如因工作确实需要复制,必须报请省测绘局和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在档案馆备案后,方可到指定地点复制,并办理编号、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已久且破损无法使用的地质资料和测绘资料需要销毁时,销毁申请必须写明事由、图名、比例尺、测绘号、数量,进行登记造册,然后送交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派人负责监销,并上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十四条 校内有关部门和个人借用外单位地形图,若对方单位要求档案馆出示证明,必须经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档案馆方能办理。在使用图件期间如有丢失、泄密现象,由用图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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