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编辑: 时间:2017-04-27 浏览: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安全和国家秘密,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党和国家秘密,认真执行保密法规、制度和保密纪律,确保档案材料安全,杜绝涉密、失密现象。

第三条 凡入库档案均要根据国家《档案法》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解除密级。

第四条 凡遇失泄密或被窃密,应及时会同保卫、保密部门处理。要特别注意对重要档案的保护。对重要档案要有安全措施,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转移。

第五条 保密档案的查阅、摘抄和利用,必须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必要时要经档案馆负责人或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人员和查阅、摘抄保密档案的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扩散传播。

第七条 非档案专职人员不准进入档案库房。

第八条 对要销毁的档案材料,经造册,报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二人以上共同销毁,并在销毁册上签名,销毁册及有关文件组成专卷,永久保存。

第九条 本制度由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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