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在印制、复制涉密文件、资料及试卷的过程中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保密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密文件、资料及试卷的印制、复制,必须在保密办审查认定的地点进行。
第三条 我校涉密文件、资料及试卷的印制、复制的定点单位是校办文印室。
第四条 校办文印室负责人应加强保密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增强保密观念,组织好本单位的保密教育,做好涉密文件、资料及试卷的印制、复制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涉密文件、资料及试卷的印制、复制要严格实行审批制。涉密文件、资料印制、复制要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涉密文件、资料印(复)制申请单》(附件1),报经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六条 涉密文件、资料、试卷印制、复制时,文印室要认真核实申请表,并安排专人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出制作密件场所。原件和印制(复制)件要存放在密码柜内,领取要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涉密文件、资料印制、复制登记表》(附件2)。
第七条 报废的涉密文件、资料及试卷要按规定进行销毁,严禁当废品出售。
第八条 文印室的保密工作接受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在涉密文件、资料、试卷印制、复制过程中造成失泄密事件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涉密文件、资料印(复)制申请单(点击下载)
2.中国地质大学涉密文件、资料印制、复制登记表(点击下载)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