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印制、复制涉密文件、资料及试卷的管理规定

编辑: 时间:2017-04-27 浏览:

第一条 为确保在印制、复制涉密文件、资料及试卷的过程中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保密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密文件、资料及试卷的印制、复制,必须在保密办审查认定的地点进行。

第三条 我校涉密文件、资料及试卷的印制、复制的定点单位是校办文印室。

第四条 校办文印室负责人应加强保密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增强保密观念,组织好本单位的保密教育,做好涉密文件、资料及试卷的印制、复制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涉密文件、资料及试卷的印制、复制要严格实行审批制。涉密文件、资料印制、复制要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涉密文件、资料印(复)制申请单》(附件1),报经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六条 涉密文件、资料、试卷印制、复制时,文印室要认真核实申请表,并安排专人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出制作密件场所。原件和印制(复制)件要存放在密码柜内,领取要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涉密文件、资料印制、复制登记表》(附件2)。

第七条 报废的涉密文件、资料及试卷要按规定进行销毁,严禁当废品出售。

第八条 文印室的保密工作接受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在涉密文件、资料、试卷印制、复制过程中造成失泄密事件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涉密文件、资料印(复)制申请单(点击下载)

2.中国地质大学涉密文件、资料印制、复制登记表(点击下载)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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