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野外教学科研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它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行野外教学、科研工作前,各单位须组织全体相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它有关保密规章制度,进行保密教育,提高认识,增强保密观念。
第三条 以各野外实习队或野外科研工作组为单位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责任落实到人,负责野外实习和科研工作期间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各野外实习队或野外科研工作组所用图件、资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图件、资料的借阅、使用手续。
第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得携带保密资料、图件出入公共场所或办理私事。
第六条 野外实习和科研工作队要加强涉密资料、图件的安全管理,确保涉密资料的安全。若发生涉密资料、图件丢失及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负责人和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野外实习和野外科研工作结束回校后,应马上归还所借用的各种涉密图件和资料。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科技处和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