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涉密文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密文件的接收。机要室收到涉密文件后及时检查、核对,在收文登记簿上分类详细登记,并注明密级。
外出参加会议人员应将带回的涉密文件交机要室统一登记管理。
第三条 涉密文件的保管。涉密文件要指定专人保管,必须存放在密码涉密文件柜中。去省委领取或清退涉密文件应有专车接送,严防丢失。
第四条 涉密文件的传阅。使用专夹专送,由机要人员直接呈送。阅文者应及时阅示,并于当日退回机要室,不得横传,不得留存涉密文件。
第五条 涉密文件的借阅。借阅涉密文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阅文和传达涉密文件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不得扩大,不得将涉密文件带入无关场所,不得携带涉密文件顺便办理私事,涉密文件用后及时归还。省军级涉密文件一律不外借。
第六条 涉密文件的检查。借出的涉密文件及时检查、催还。每学期末对外借涉密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催还工作,如发现有丢失涉密文件泄密现象,及时上报校保密委员会。
第七条 涉密文件的复制。严格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复制涉密文件要履行审批手续。绝密级文件一律不得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文件复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复制的涉密文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八条 涉密文件的清退。省军级文件每年按要求清退回上级发文单位,其它涉密文件要认真填写中共中央、省委文件清退情况统计表,上报发文单位。
第九条 涉密文件的立卷、归档。要遵守档案法规制度和档案主管部门制度规定,分类立卷,按时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涉密文件的销毁。禁止把涉密文件、内部资料当废品出售,各单位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交机要室统一办理。决定销毁的涉密文件要填写“涉密文件销毁清单”,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方可送到省保密部门指定的涉密文件销毁站销毁,必须两人押送,实行监销。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