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涉密文件、资料回收、销毁工作的规定

编辑: 时间:2017-04-27 浏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涉密文件、资料的清退、回收和销毁各环节工作的管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现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特别是要害部门(部位),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严守保密纪律,进一步提高对涉密文件、资料回收和销毁工作的认识,克服侥幸心理,对照要求查找问题隐患,封堵泄密漏洞。

第三条 实行涉密文件、资料由学校保密办公室和校办文秘机要科统一回收,集中送省保密局文件销毁站销毁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每学期末,各单位要对所借用的保密文件、资料进行整理、核对,并按要求清退和归还,防止违反保密规定私自留存或擅自销毁文件、资料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如有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含试卷)、资料等,应自行清理、审核、登记,由本单位、本部门领导批准,纸介质的送校办文秘机要科、其它的送保密办统一销毁。

第六条 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及其它涉密载体(光盘、磁带、软盘等)和内部资料(校内文件、报告、方案、信息、函件等)作为废品出售。若发生泄密事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对上级下发的省军级文件、绝密文件、密码电报等,必须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退,由校办文秘机要科专人专车送省委办公厅保密室或省委机要局销毁。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如发现有人出售或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物品,应当劝阻、制止,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和保密办公室。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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