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对遗失、损毁地质资料行为的处罚规定

编辑: 时间:2017-04-27 浏览:

为了加速地质资料流通借阅,保证借阅资料的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做如下规定:

一. 关于遗失赔款

1.借用地质资料要加倍爱惜,如不慎遗失,以赔还与原资料相同的新资料为原则,并且须交损失费20元。

2.若无法购回,普通资料按原价的2—3倍赔偿。无价格的资料参考有价格的资料而定。

3.遗失会议文献,油印资料每本赔款10元,铅印资料参考普通资料的规定。

二.损坏资料罚款

1. 归还的资料如有严重损坏、缺页,根据损坏程度不同,酌情罚款。

2. 凡附图、图件,根据污损情况尚可修补者,视污损程度,

按原价10—20%罚款(包括修补费),若无法修补,则应赔偿新图件。

三.违反管理制度罚款

保密图件严禁带出档案馆,若擅自带出或擅自扔在公共阅览室,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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