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教师业绩档案是教师在学校从事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搞好我校教师业绩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我校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性文件,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2、教师业绩档案是指教师个人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录音、录像等各种形式载体,并经过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
3、教师业绩档案是教师在其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归档制度,向档案馆移交,集中统一管理。教师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档案馆捐赠。
二、教师业绩档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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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保管期限
1 业务档案登记表 长期
2 年度业务考核表 短期
3 毕业文凭、学位证书 永久
4 各种学习班证书 永久
5 各种先进个人奖状 永久
6 各种学术机构聘书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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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保管期限
1 自编、主编的教材 长期
2 自编、主编教学指导书、习题集和题解 长期
3 获教学质量奖、课程建设奖及各类教学奖励的评审材料 长期
4 通过评审鉴定的科研项目及其有关材料(包括协作项目) 长期
5 专著及评审材料 长期
6 译文、译著 长期
7 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长期
8 在重要会议上发表的讲话及论文 长期
9 专家、学者对本人的评价 长期
10 省、市级以上报刊、杂志等报导和宣传成果事迹材料 长期
11 在各项重要活动中产生的照片、底片、录像带、录音带等各种载体的材料 长期
所归档的材料应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并由移交双方签字、盖章后,各自保留一份。
三、教师业绩档案工作岗位责任
1、教师业绩档案是学校教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档案馆、人事处和各院、系共同负责,纳入人事处和各院、系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之中,实行建档工作和教师管理工作同步进行。
2、教师业绩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校档案馆负责管理全校教授以上人员的业绩档案。各院、系(所)负责管理副教授以下人员的业绩档案。各院、系做好教师业绩档案收集、立卷归档工作,每学期向档案馆移交一次。
3、每年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结束后,由人事处负责将教师审报职称的材料立卷归档。
4、档案部门职责
(1)根据《档案法》、《教师法》、《知识产权法》制定教师业绩档案的具体办法,集中统一管理教授以上教师业绩档案。
(2)监督、指导、检查、协助各院、系教师业绩档案的形成、积累和整理工作。检查验收教师业绩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并定期接受各院、系移交的教师业绩档案。
(3)积极组织开发教师业绩档案, 充分发挥其作用。
(4)根据整理立卷的要求和利用的原则,进行整理、保管和利用。
四、教师业绩档案的开发利用
1、教师业绩档案的利用,本着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促进学校信息交流,保护个人知识产权的原则。
2、对于教师业绩档案的专著、论文、教材、科研报告等已公开发表的成果,档案馆可以提供查阅和复印。对于未公开发表的成果证件等,须由各院、系办公室负责人或教师本人出具查阅证明,方可提供利用。
3、为教师考核、评审工作,需要调用教师业绩档案,必须由教师所在单位人事干事或有关人员经办,方可借出,但必须按时归还。校其他职能部门需用教师业绩档案,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提供利用。教师本人需要自己的档案时,可以随时到档案馆查阅或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