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档案工作规范

编辑: 时间:2017-04-27 浏览:

一、总 则

1.科学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加强科研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学校建设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性文件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管理和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并经过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

3.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必须纳入学校科研计划、规划、管理制度和有关人员职责范围之中,与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实行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四同步”管理。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归档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馆出具科研课题归档情况的证明材料同步。

4.凡是我校完成的科学研究项目〔纵向项目(包括基金项目)、横向项目、专利成果、地质调查项目等〕都应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科研档案,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

5.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我校科研档案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机制。科研课题组负责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并向科技处或承担项目的二级单位科研秘书办理移交手续。科研处负责重大、重点项目(包括重点基金、“863”、“973”、国家攻关等)的科研文件材料的验收,按年度统一向档案馆归档。承担项目的二级单位科研秘书负责其它科研项目科研文件材料的验收,按年度统一向档案馆归档。由档案馆集中统一保管、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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