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朱蕾 时间:2023-05-29 浏览:

第一条  为了确保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档案数字化工作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度。

第二条  承担档案数字化外包服务的加工机构(含数字化监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须与档案馆签订《档案数字化项目安全责任书》(见附件1)及《档案数字化加工安全保密协议》(见附件2),保证严守国家秘密,确保档案馆档案信息和项目保密信息不外泄。馆藏涉密档案不得由不具备相应涉密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数字化加工。

  第三条  服务机构应对参与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人员进行身份审查,开展上岗前保密教育,签署保密承诺书。服务机构应将签署保密承诺书人员的名单及个人基本信息汇总报送档案馆备案。

  第四条  服务机构应在指定的工作区域和时间范围内进行档案数字化加工,不得从事与数字化项目无关的业务。

  第五条  数字化项目使用的计算机及扫描仪等设备进入工作场所,必须由档案馆全面检查后方可入场使用,项目结束后须将项目涉及的电脑硬盘、移动硬盘、光盘等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全部移交档案馆。使用计算机及设备禁止接入互联网或单位内部局域网,必须与其他网络完全物理隔离。

  第六条  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人管理硬盘、光盘等介质,以及各种台账资料等,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加工场所,不得损毁、偷盗档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抄录、记载档案信息。

  第七条  生产加工场所应有专门的休息室或储物柜,便于工作人员存放私人物品。严禁将手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私人移动存储介质等设备带入生产加工场所。

  第八条  档案数字化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更换的废旧卷封等,均应交由档案馆有关处室人员集中统一处理。

第九条  生产加工场所应当安装摄像头,随时监控生产现场情况。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如构成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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